2022-1-13 10:7:57 | 作者:admin | 0個評論 | 人瀏覽
我公司與另一供暖企業簽訂協議,協議約定”另一方供暖企業負責向居民個人收取暖費,然后整理收費臺賬,經過審核后,將收取的全額采暖費轉至我公司賬戶?!绷硪还┡髽I已對個人開具免稅發票。我公司與另一方結算時,居民個人取暖費部分是否可以開具免稅發票,發票名頭為對方供暖企業。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的規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結束,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
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單獨核算。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采暖費總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增值稅。
本條所稱供暖期,是指當年下半年供暖開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結束的期間?!?/p>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的規定:“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p>